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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李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李鸿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被执行人义乌市李鸿食品店,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东区8幢7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生。本院在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李鸿食品店(2017)浙0782执2893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