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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丽明、刘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丽明,刘发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45号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海云天小区。法定代表人:董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翁丽明,女。被告:刘发源,男。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丽明、刘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