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灿熙、李东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熙,李东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李灿熙,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大城县,。被执行人李东合,男,195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李灿熙申请执行李东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冀1025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由被执行人李东合于2017年4月7日前偿还申请人李灿熙借款本息8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25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薛满江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