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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贾福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贾福祥,杨丽,贾福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7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住所地扶余市太祖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司玉安(系该行职员),男,现住扶余市.被告贾福祥,男,现住扶余市.被告杨丽,女,现住扶余市.被告贾福生,男,现住扶余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诉被告贾福祥、杨丽、贾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红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玉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福祥、杨丽、贾福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三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5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为10个月,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又因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是配偶关系,属财产共有人,在该笔贷款中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整,但第一被告在还贷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贷款本金50000元至今已逾期数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福祥、杨丽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被告贾福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一枚,拟证明被告贾福祥贷款事实。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枚,拟证明被告贾福祥贷款事实。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贾福祥借款事实及合同具体约定。四、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贾福生担保的事实。被告贾福祥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被告杨丽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被告贾福生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贾福祥、杨丽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贾福祥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三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5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6年4月至2016年4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为10个月,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整,但第一被告在还贷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贷款本金50000元至今已逾期数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过程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贾福祥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被告贾福生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贾福祥及其配偶杨丽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被告贾福生为被告贾福祥提供了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福祥、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二、被告贾福生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贾福祥、杨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贾福祥、杨丽、贾福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