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富祥诉被告西充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富祥,西充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5行赔初2号原告罗富祥,男,汉族,1951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西充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蒲永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迭宏,西充县公安局法制监察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高玉军,西充县公安局法制监察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祥诉被告西充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罗富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红清人民陪审员 巨 毅人民陪审员 何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