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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富祥诉被告西充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富祥,西充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5行赔初2号原告罗富祥,男,汉族,1951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西充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蒲永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迭宏,西充县公安局法制监察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高玉军,西充县公安局法制监察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祥诉被告西充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罗富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红清人民陪审员  巨 毅人民陪审员  何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