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庆祥与佘章辉、陈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祥,佘章辉,陈金英,佘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949号申请执行人:黄庆祥,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佘章辉,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金英,女,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佘荔生,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黄庆祥与佘章辉、陈金英、佘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佘章辉、陈金英、佘荔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章辉钱款人民币6,582,722.71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英、佘荔生钱款人民币4,995,928.19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