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锦、仲敏德与被执行人李华清、苟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仲敏德,李华清,苟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锦。申请执行人仲敏德。被执行人李华清。被执行人苟兴平。申请执行人李锦、仲敏德与被执行人李华清、苟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锦、仲敏德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清、苟兴平债务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李华清、苟兴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术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