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乃荣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荣,成都市金牛区华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150号原告:王乃荣,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素华。原告王乃荣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乃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乃荣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梦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