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怀礼、娄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怀礼,娄安成,郝榕香,陈发明,赵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徐怀礼。被执行人娄安成。被执行人郝榕香。被执行人陈发明。被执行人赵晓艳。本院在执行徐怀礼与娄安成、郝榕香、陈发明、赵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