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光凤与田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凤,田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671号原告:李光凤,女,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田文生,男,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李光凤与被告田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截止2015年8月2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确切,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予补正,致使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光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原告李光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