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黎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538号原告:张黎,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赵磊,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黎负担。审 判 长 乐嘉波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