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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45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