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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思德、龚一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德,龚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15号申请执行人:杨思德,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龚一枝,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杨思德与被执行人龚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龚一枝所有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一枝所有的浙H×××××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以及浙H×××××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