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思德、龚一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德,龚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15号申请执行人:杨思德,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龚一枝,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杨思德与被执行人龚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龚一枝所有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一枝所有的浙H×××××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以及浙H×××××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