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吴友才、洪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友才,洪淑敏,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5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忠,男,该分行员工。被告:吴友才,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洪淑敏,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75464247。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吴友才、洪淑敏、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