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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裴允通与深圳搜搜旺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允通,深圳搜搜旺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02号原告裴允通。被告深圳搜搜旺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世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允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