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裴允通与深圳搜搜旺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允通,深圳搜搜旺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02号原告裴允通。被告深圳搜搜旺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世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允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