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学松与招远市珠润石材厂、第三人杜进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松,招远市珠润石材厂,杜进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056号原告:杨学松,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北马镇。被告:招远市珠润石材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经营者:孙维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英,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香花,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进亭,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松与被告招远市珠润石材厂、第三人杜进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学松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