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贤诉被告南京华仔发型连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南京华仔发型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810号原告:徐贤,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华仔发型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60号。原告徐贤诉被告南京华仔发型连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贤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徐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贤负担。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