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555号罪犯陈某,男,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