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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终结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俊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督20号申请人: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力,董事长。被申请人:傅俊山,男,汉族,1947年12月7日生,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俊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支付令尚未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12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中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