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强强与刘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强,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罗强强。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强强与被执行人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支付给了申请人罗强强20000元执行案款,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68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