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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强强与刘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强,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罗强强。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强强与被执行人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支付给了申请人罗强强20000元执行案款,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68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