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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珣与刘欣然、刘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珣,刘欣然,刘平,李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77号申请执行人周珣,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欣然,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刘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李贤玉,1964年7月12曰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周珣与被执行人刘欣然、刘平、李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欣然、刘平、李贤玉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欣然、刘平、李贤玉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曰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