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伏城、倪少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伏城,倪少萍,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钟伏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倪少萍,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昆。申请执行人钟伏城、倪少萍与被执行人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