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某;韩某;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16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韩某,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曹某,男,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小杨戈庄村229号案由:抢劫罪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曹某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曹某目前下落不明,经查其三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文风审判员 吴 秦审判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