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凌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清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孙东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费再宏,该区政府区长。行政负责人:王建勋,宣化区政府副区长。再审申请人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冀070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2.恢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颁发的2011-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理由:1.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4.下花园区法院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收到(2016)冀0706行初1号判决书;5.下花园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郭凌风作为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在张家口市沙岭子监狱服刑,法院通过监狱转交向郭凌风送达判决书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向正在张家口市沙岭子监狱服刑的郭凌风转交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是2016年7月14日。在上诉期间内,原审诉讼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原审判决书于2016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4月26日,已经超过再审审查期限。综上,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