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游与张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游,张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922民初1997号 原告:周游,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居民。 被告:张多富,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周游与被告张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多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万元及年利率10%的逾期利息(罚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2015年10月21日,张多富向原告借款4.6万元,并约定2017年1月27日归还。现借款逾期,被告至今未偿还。 被告张多富未答辩。 原告周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及转款凭证等证据。该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周游与张多富因经营药店相识。2015年10月22日,张多富提出向周游借款4.6万元。当日,周游向张多富工商银行账户汇款4万元,并向张多富交付现金6000元。收到款项后,张多富向周游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届满,张多富未偿还借款。2016年10月,周游与张多富在重庆开会期间,要求张多富就前期借款重新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游现金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于2017年1月27日前归还,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增加10%罚息,此据。”借款期再次届满,张多富仍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多富收到4.6万元款项并向周游出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届满,张多富负有按约定偿还的义务。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约定10%的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周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多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游借款4.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张多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伟 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欣(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