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小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9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威,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7年7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小威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H×××××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城蔡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小威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陈某、郭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公(交)行罚决字【2017】10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660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张小威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威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威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威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小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茫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