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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华云与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云,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75号原告:朱华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杨忠武,校长。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达泉,经理。被告:���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主要负责人:张国,经理。原告朱华云与被告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筑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朱华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华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