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顾其刚与武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其刚,武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49号原告:顾其刚,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建英,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顾其刚与武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顾其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其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顾其刚负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