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71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3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3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何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某某号某幢某某-某#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