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海,郝小军,朱士玉,朱明忠,朱传生,朱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海,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372501196107094817.被执行人:郝小军,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朱士玉,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朱明忠,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朱传生,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朱成金,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明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忠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