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五云与马永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五云,马永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140号原告董五云,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马永从,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言,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标,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五云诉被告马永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五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五云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五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五云负担。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