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之英,周金明,张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首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之英,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周金明,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汝生,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之英、周金明、张汝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高唐县房地产管理局查封了刘之英所有的高唐县人和路南滨湖路东学府景苑小区10#2-201房屋一处,登记证号为13-0782。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之英已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协议,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9000元,已执行15000元,未执行3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众审判员 朱大可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