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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133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被告:刘勇,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