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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26、64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五斤、朱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五斤,朱国清,吴海英,张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26、643、645号申请执行人:潘五斤,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朱国清,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吴海英,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浩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潘五斤、朱国清、吴海英与张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浩平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盛世徽府12幢6××号房产(证号:歙私房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浩平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盛世徽府12幢6××号房产(证号:歙私房字第××号),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