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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才行与陈波杭、徐若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行,陈波杭,徐若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911号原告:杨才行,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波,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新,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波杭,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若颖,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炳,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才行与被告陈波杭、徐若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才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杨才行负担。审 判 长  韩利荣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徐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史炜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