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鹏祥与杨远奎、重庆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祥,杨远奎,重庆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047号原告:胡鹏祥,男,生于1987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杨远奎,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重庆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停车场B栋37号。法定代表人王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祥诉被告杨远奎、重庆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鹏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依法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胡鹏祥承担。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荩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