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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世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执行人:陈世光,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陈世光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陈世光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陈世光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