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武荣、白宁宁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武荣,白宁宁,苗光荣,何忠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2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霞,该公司职工。被告:苗武荣,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宁宁,女,1992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苗光荣,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何忠义,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武荣、白宁宁、苗光荣、何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