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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173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查,原告至今未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