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旭兵、杨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兵,杨某,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旭兵,无职业。2015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职业。2002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无职业。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旭兵、杨某、胡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许旭兵、杨某、胡某和肖某(在逃)相约来到黄石市,预谋用普通橡皮擦冒充化工染料诈骗他人。3月5日上午,四人来到黄石市中心医院附近,由许旭兵望风,肖某假装向被害人黄某询问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如何走,黄某乘坐出租车将肖某带至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随后被告人胡某冒充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来到二人面前,并感谢黄某给肖某带路,肖某以购买礼物对黄某表示感谢为借口离开,胡某、黄某在原地等候。此时,被告人杨某假装路过此地,向胡某询问附近是否有印染厂,并拿出一个橡皮擦自称是高科技的“化工染料”给胡某看,胡某当即拿出200元现金购买了此“化工染料”,杨某离开现场。随后肖某返回现场,胡某将刚购买的“化工染料”给肖某看,肖某谎称此“化工染料”是高科技产品,并愿以400元价格购买胡某手中的“化工染料”。见有利可图,黄某、胡某追上杨某,表示也想购买“化工染料”,杨某表示同意。后黄某到银行取出1万元现金返回现场交给杨某,杨某将橡皮擦冒充的70个“化工染料”交给黄某。得手后,许旭兵、杨某、胡某和肖某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四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胡某的家属替二被告人向被害人黄某各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元,共计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旭兵、杨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旭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胡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旭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旭兵、杨某、胡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淑君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付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