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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贺小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小林,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小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贺小林驾驶×××号小轿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北处路段时,将刚刚被摩托车刮倒在地的侯井军碾压,造成侯井军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小林驾车逃逸。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贺小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另查明,被告人贺小林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于2017年4月18日主动到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建昌营中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驾驶证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痕迹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小林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小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小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小林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小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