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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恢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宝胜等人与孙克玉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胜,孙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84号之一申请人:杨宝胜等人被执行人:孙克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胜等人与被执行人孙克玉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恢8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