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818号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程,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电力公司综合楼(巴人广场)被告:苟和平,男,生于1975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知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