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宫庆与徐晓军等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庆,徐晓军,杜淑林,李伟,罗冰如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977号原告:宫庆,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军,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杜淑林,女,生于1922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李伟,男,生于1965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冰如,女,生于1979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宫庆与被告徐晓军、杜淑林、李伟、罗冰如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宫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宫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郁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小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