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晓丽、徐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丽,徐丽,刘跃峰,徐增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晓丽,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丽,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刘跃峰,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增来,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2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徐丽、刘跃峰、徐增来的收入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饶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