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双亮与被执行人刘瑞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亮,刘瑞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双亮,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刘瑞轩,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执行张双亮与被执行人刘瑞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瑞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瑞轩在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3498元,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