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章国印与张员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印,张员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520号原告:章国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张员娇,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章国印诉被告张员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国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