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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张青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张青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王卫刚,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长友,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青莉,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张青莉保证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6000元,并冻结其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