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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青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564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陈某、申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李某诉被告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30万元,该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被告青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款经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并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文秀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宇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