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先鹏与王海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鹏,王海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991号原告:刘先鹏,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滨,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郭焕青,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鹏诉被告王海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先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