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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先鹏与王海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鹏,王海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991号原告:刘先鹏,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滨,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郭焕青,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鹏诉被告王海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先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美杰 来源: